淺談誠信經營守則
劉彥詮律師
前言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係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99年9月3日公告訂定發布,並於同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核備。其後分別於103年11月7日、108年5月23日修正。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立法總說明:「鑒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2條規定,各國均應依其法律之基本原則採取措施,以防止企業貪腐,並確保企業實施有助於預防及發現貪腐之內控機制,爰為提供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並協助企業建立誠信之企業文化,以健全經營,經參酌國際透明組織2009年「企業反貪腐暨透明作為評比報告」、國際透明組織與社會課責國際組織之「商業反賄賂守則」、國際商會之「打擊勒索和賄賂行為準則與建議」、香港廉政公署之「上市公司防貪指引」及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等規定訂定本守則,俾供上市上櫃公司遵循辦理,以符合國際潮流。」可知,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所要處理主要者為反貪腐、反賄賂等議題。
內容簡介
一、 99年9月3日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共23條,第7條第2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一、行賄及收賄。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10至13條分別針對此四態樣明訂具體之規範內容。另外,第16條規定利害衝突迴避,第18條第5款進一步要求業務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其他則屬組織性、程序性或技術性規範。
二、 103年11月7日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修正總說明記載:「為與國際間誠信經營、反貪腐等議題之發展相符,並因應我國近年來所發生之供應鏈管理、食品安全、吹哨者(whistleblower)制度之建立等議題,爰修正本守則,以提供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並協助企業建立誠信之企業文化。」增訂三條條文、修正十八條條文。值得注意的是,第7條第2項防範措施增列「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等三態樣,並配合增訂第14至16條。增訂此三態樣理由略為:「一、鑑於近年國內陸續發生營業秘密外洩與盜用案件,嚴重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經濟部於2013年1月30日公告修正營業秘密法,就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增訂刑事處罰,以加強保護產業之營業秘密,另商標、專利及著作與商業行為息息相關,為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爰配合增訂本條第二項第五款。二、參酌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RI於2013年發表之G4永續性報告指南,其特定標準揭露事項第G4-SO7項要求揭露涉及反競爭行為、反托拉斯和壟斷做法之法律訴訟總數及其結果,另G4-PR2亦要求揭露機構違反有關產品和服務健康與安全法規和自願性準則之事件總數,並因應國際趨勢,爰增訂本條第二項第六及第七款。」其餘修訂包括如擴大適用範圍及對象,並針對相關組織、程序、內部控制制度、檢舉制度等進行調整。
三、 最近一次即108年5月23日修訂主要係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105年10月公布之ISO 37001企業反賄賂管理機制 (Anti-bribery management systems),並參採定期進行賄賂風險評估、評估現有控管方式的適合性和效能、要求高階管理成員及董事出具遵循反賄賂政策之聲明、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反賄賂政策、提供反賄賂專責單位充足之資源與適任之人員、反賄賂管理系統之內部稽核內容及查核結果提報、允許匿名舉報及完成賄賂事件之調查後應施行適當的後續行動等內容。
評析
一、 承如前述,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本所擬處理者為企業反貪腐、反賄賂之相關議題。103年11月7日修正擴大至「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等領域。透過此次修法藉以提醒企業經營運作注意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等項目固非無見。惟有無過度擴張本守則之立法本旨,或與其他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法令遵循等規範疊床架屋,亦值再酌。
二、 再者,關於保障吹哨者之法案業於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進入立法程序。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3條第1項第6、7款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七、檢舉人獎勵措施。」又本守則第17條第1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因此,於相關法案制定通過前,上市上櫃公司如有對揭弊者有不當對待之情事者,應認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揭弊者應得據以主張相關權利。
三、 另我國於104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行政院並定自104年12月9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2條針對私部門之貪腐、第13條針對社會參與或其他規定,如其性質屬上市上櫃公司亦應遵循者,似宜修訂本守則相關內容,以符前揭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規定。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