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盜領要自認倒楣?

劉彥詮律師


問題緣起
經常可以在報章媒體看到某某人提款卡被盜領的消息,因為提款卡幾乎是人人都有擁有及使用的金融工具,類似的新聞總會讓人擔心盜領集團的猖獗,自己會不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遇到類似問題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假設案例
消費者甲於201411日晚間在台北市街頭逛街時,突然收到A銀行連續傳來4封簡訊,通知甲在國外連續提領各約新台幣1萬元的現金。甲當下很慌張,因為提款卡一直放在身上,怎麼會發生國外領錢的事情。甲立刻打給A銀行客服,並辦理掛失止付,及隨即前往派出所備案。嗣後甲前往A銀行B分行處理此事,櫃台人員表示需要有警察局之報案三聯單方可交由總行處理,於是甲再前往派出所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次日將銀行所需之護照、報案三聯單等資料送至B分行,B分行遂將案件轉由總行處理。總行承辦人來電並告知A銀行需跟海外銀行協商,看對方是否願意賠償,此作業程序約45個工作天。甲後來接獲B分行之來電,表示歹徒是透過海外C銀行進行盜領,但C銀行認為此事並非它們之疏失,拒絕賠償。A銀行表示當時已有開啟安全機制,已盡義務,無法賠償甲損失。甲則認為被盜領當時人在國內且提款卡在身上,相關損失應由A銀行承擔,而不是一昧推託國外C銀行不願賠償,畢竟款項係於甲向A銀行開立的帳戶內被冒領。

案例解析
  1. 關於本案,甲及A銀行都不爭執的事實包括甲的帳戶被盜領、甲的提款卡在身上、甲的提款卡有開啟國外提款功能、甲提款卡盜領時的密碼正確。
  2. 先檢視A銀行拒絕賠償甲的理由。A銀行的理由為國外提款交易均須持金融卡、個人自己設定之提款密碼及開立國外提款之功能始可提款。A銀行交付金融卡及密碼通知書予客戶時,亦提醒客戶熟記使用之密碼,並絕對保密及妥善保管金融卡,以確保存款安全。因磁條跨國提款交易除須檢核磁條資料型式吻合外,尚須輸入密碼檢核,另須交易時間點,存款金額足夠,始可提領。本件交易時之密碼吻合,由於密碼僅甲本人知悉,因此對於未辦理掛失前遭冒用,A銀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甲已為給付。
  3. 乍看之下,A銀行的說法似乎有其道理。密碼只有甲自己知道、錢也被領走了,要求A銀行負責,無異於要銀行吞下這4萬元的損失。但反過來說,甲不也是無辜的?明明提款卡就在自己身上,明明事情發生時就在台北市逛街,這4萬元的損失,不知道要辛苦工作多久,要甲承擔這些損失,難道合理?
  4. 先釐清存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係。白話是客戶把錢在銀行,行話則是客戶請銀行幫忙保管錢。依據實務見解,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而依民法第589條第1項、第603條規定,稱寄託者,為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受寄人無返還原物之義務,但須返還同一數額。因此,當存戶有要求銀行即受寄人返還同一數額金錢即寄託物之權利。
  5. 消費者有時候會臨櫃提領存款,有時候會透過提款機提領存款,不論是何種情形,在法律上都是在向銀行請求返還寄託物;二者的主要差異在於請求方式的不同。一個是人到銀行;一個是透過機器。如果是消費者本人親自到銀行,銀行會要求客戶提出存摺及原留印鑑或簽名;透過機器,銀行會要求客戶提出提款卡及密碼。當銀行把鈔票交付給存戶本人的時候,在法律上即是對債權人清償。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存摺上的數字就會減少。
  6. 如果消費者本人很忙,委託家人或朋友幫忙領錢,這種情形就是前面民法第309條第1項提到的有受領權人」,當銀行把鈔票交付給消費者委託的人時,存摺上的數字一樣會減少。問題在第三種情形。當有個人,既不是消費者、也不是消費者委託的人,到銀行領錢或透過提款機領錢時,銀行到底該不該給錢?如果給了錢,到底有沒有對消費者產生清償的效力?也就是消費者要不要認這筆帳、存摺上的數字會不會減少
  7. 這涉及到銀行對第三人的清償的問題,也就是會產生爭議的地方。民法第310條規定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如果這個第三人提出真正的存摺及原留印鑑,或使用真正的提款卡及正確密碼,這時候在實務上就會認為這個第三人是民法第3102款「債權之準占有人」。此時只要銀行不知道這個第三人不是債權人的話,就會對消費者產生清償的效力。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330號民事判決即提到,第三人持債權人之金融卡及密碼為轉帳或現金提款,必第三人持該真正金融卡及密碼,始符合「債權準占有人」要件,否則僅屬單純冒領,與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無涉。
  8. 從以上說明,我們可以得出,消費者妥善保管真正存摺及原留印鑑,或真正提款卡及密碼的義務。如果有個第三人拿存摺及原留印鑑,或提款卡及密碼去提款時,即使沒有得到授權,除非消費者可以證明銀行不知這個第三人不是債權人,否則是要由消費者負擔存款減少的責任。本案關鍵在於真正」。
  9. 如果有個第三人拿假的存摺或錯的印鑑到銀行領錢,相信沒有銀行會把錢給這個人。同理,如果有個第三人拿假的提款卡或錯的密碼到提款機領錢,銀行也不該給錢。本案中,密碼固然正確,可是提款卡卻不是真的。所以,A銀行主張對甲已經清償4萬元,是不成立的;甲系爭帳戶內還是有這筆4萬元存在。換言之,只有在提款卡真正、密碼正確二個條件同時都符合時,A銀行才能對甲主張已經清償4萬元的效力。本案因為提款卡並非真正,條件缺少一個,所以並不符合A銀行可以主張「債權之準占有人」的要件。
  10. 或許有人會接著覺得A銀行有點無辜,但如同評議中心105年評字第1636號案件所提到的,金融卡之使用係發卡銀行為服務客戶,以無人化自動櫃員機取代櫃台服務之進行,方便客戶無需直接進行櫃台交易即得達成提領、存款、轉帳等交易,此類服務必須透過自動櫃員機驗證持卡人之密碼進行管制,以資辨識持卡進行交易之人是否為權利人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第三人。換言之,金融卡之發卡銀行利用自動櫃員機所進行之服務乃以兩道程序,對於交易進行管制:一為卡片必須為真正,二為密碼必須相符。偽造之卡片固然不能提款,即使為真正之卡片,亦必須密碼內容相符才能進行交易。惟鑑於現今科技之發達,資料盜拷之方式日新月異,犯罪集團透過側錄之方式,一方面得知民眾使用金融卡上磁條內之資料,進而偽造金融卡持以使用,另外一方面又以不正之方法測知持卡人使用之密碼,基於自動櫃員機乃銀行用以提供服務之機器,其辨識功能之精進、金融卡上磁條內資料防偽防拷技術之改進以及防範民眾使用之密碼內容遭側錄盜用功能之可能性,技術上惟有金融卡發卡銀行控制此項風險,並適當利用保險制度分散風險,方符合公平正義,並能維持市場交易機制之運作,則此風險自應由金融卡發卡銀行承擔。

留言

  1. 您好 請問我的提款卡被女朋友自己拿去盜領提款 我要如何使用正確的途逕 讓她接受法庭上的懲法
    還有我已經和她分手我買的東西筆電洗衣機等 我有權要求對方還我嗎?
    謝謝

    回覆刪除

張貼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數換現金之適法性分析

初探TRF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