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期貨大屠殺的法律檢視
劉彥詮律師
事件簡介
107年2月5日美股大跌千點,導致107年2月6日台灣期貨市場開盤後價格即發生大幅劇烈波動。台指期以10643點開出,下跌284點約2.6%,選擇權賣權商品價格較前一日收盤價呈現數十倍、甚或百倍上漲。不料,價格「理應」下跌的選擇權買權,竟同步發生價格暴漲的情況,甚至有較前一天收盤價上漲超過一萬倍之情形。因選擇權商品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及「異常」,許多期貨交易人帳戶於短時間內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風險指標並直接摜破低於與期貨商約定代為沖銷之標準,期貨商於是將交易人帳戶內全部未沖銷部位執行代為沖銷。又因部分期貨交易人帳戶內有賣出買權部位,期貨商需以買進買權方式執行反向沖銷,於是進一步推高買權價格。此導致「看對方向」即作空的賣出買權交易人蒙受重大損失。因此,0206期貨大屠殺事件,正確名稱應為0206選擇權大屠殺事件。
交易人主張
認為受害的交易人歸納並提出九大缺失態樣:(1)期貨商未發出追繳通知即逕行砍倉;(2)期貨商有發出追繳通知,卻於一秒內砍倉,未給補繳保證金機會;(3)不論多空都隨便砍倉;(4)有繳保證金的價差單,不論空頭或多頭,一律強制平倉;(5)不需要算入風險指標的covered call也砍倉;(6)看空部位,反而被砍到虧損;(7)風險指標亂算;(8)期貨商無法說明計算使用SPAN方法;(9)使用期貨商提供的「最佳保證金」計算,保證金還夠仍被平倉[1]。由此可以得知期貨交易人關切議題即為高風險帳戶通知、強制平倉相關方式。
高風險帳戶通知
一、 高風險帳戶通知,係指期貨交易人於交易時間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且帳戶中有依期交所規定應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之商品,期貨商應對其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依據「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各項議題彙整表,期貨商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之內容參考範例為:「您帳戶權益數已低於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請儘速補足至原始保證金並注意權益數變化,當風險指標達約定代沖銷條件時,本公司將開始執行代沖銷程序。」[2]因此,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之主要係為提醒期貨交易人補足保證金及強制平倉的風險。
二、 期貨交易受託契約範本第8條固約定:「甲方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乙方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惟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說明說明三及六規定:「(一)期貨商於每日交易時段,應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盤後交易時段,期貨交易人僅留有本公司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者外,應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三)期貨商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應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並請期貨交易人隨時注意價格之變化,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控管標準,期貨商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一)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遇下列情形,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1.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期貨商規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是由前揭函文內容可知,期貨商負有於期貨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對交易人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之義務;於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後,如帳戶低於期貨商規定風險指標時,期貨商始得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三、 再者,前揭「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各項議題彙整表亦載明:「若開盤後或盤中因行情迅速變化,致交易人帳戶未為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前,其風險指標已低於約定代為沖銷之比率時,期貨商仍應於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前,對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3]故縱盤中行情迅速變化致期貨帳戶權益數瞬間快速減少並低於代為沖銷比率時,期貨商仍應於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前,對交易人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
強制平倉時點
一、 期貨商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後,如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約定代為沖銷之比率時,依前揭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說明六規定,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並無不執行代為沖銷之裁量空間。
二、 固有交易人主張期貨商為高風險帳戶通知後,未給予補足保證金之足夠時間即逕行強制平倉云云。就此,評議中心於107年評字第1247號評議事件,針對期貨商於8時52分48秒21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8時54分18秒執行執行代為沖銷,即自期貨商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至強制平倉僅間隔90秒之情形,認為:…為確保受託契約雙方之權利,降低風險所帶來之損失,相對人實有進行風險控管之必要。又相對人於代為沖銷前,已以簡訊之方式通知申請人,提醒申請人應維持足額保證金,然申請人未適時補足系爭帳戶之保證金,故相對人於系爭帳戶權益數低於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際,逕行代為沖銷,自無違反系爭受託契約之約定。謹供參考
強制平倉方式
一、
交易人又另主張期貨商不應強制沖銷獲利部位云云。然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說明六(二):「代為沖銷原則1.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時間內,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之標準,期貨商應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盤中商品之全部部位;…」業明確規定期貨商應強制平倉者,為期貨帳戶內之全部部位,與帳戶內個別商品部位究係虧損或獲利無涉。
二、
可能產生疑義者為,2月6日因期貨市場大跌,「理論上」台指選擇權買權價格應該下跌、賣出買權交易人應該可以享受看對方向之獲利。然當日卻發生期貨市場大跌、台指選擇權買權及賣權價格同漲之現象,看對方向的賣出買權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也因此被拉低。再者,如交易人係從事鎖住風險的垂直價差交易,如未發生台指選擇權買權及賣權價格同漲之異常現象時,因垂直價差交易之「理論」風險有限,「理論上」風險指標應不會跌至低於強制平倉比率。對於此種「不合理」現象,如仍將期貨交易人帳戶內全部部位逕行強制平倉似未盡公允。
三、
評議中心對於此種情形,認為期貨商應酌予補償交易人,如107年評字第1356號、107年評字第1499號、107年評字第1531號等等評議事件。以107年評字第1531號評議事件為例,判斷理由略為:…諮詢本中心專業顧問,其意見略以:「…本件涉及賣出買權,依現有卷證資料來看,爭議日當天臺指選擇權因為市場大跌導致許多強制平倉的買壓和賣壓,且造市者基於風險考量沒有報價,因此產生許多臺指選擇權價格暴漲暴跌,甚或違背基本理論價格關係的不合理現象。例如,到期日相同時,履約價較低的買權價格應該高於履約價較高的買權價格,但以申請人的平倉資料來看,201803 TXO履約價11500買權的平均平倉價格為198.5(有4筆成交資料),但201803 TXO履約價11600買權的平均平倉價格(有6筆成交資料)卻高達1,100」等語。應值贊同。
四、
惟107年評字第1531號評議事件認定相對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理由略為:...相對人雖係依據代為沖銷作業要點之規定依序執行三次一定範圍市價(IOC)、三次市價(IOC),及一次漲跌停價(ROD)作業方式,將上開「201803 TXO 履約價11600」買權6口部位予以反向沖銷處理,但是不無詢價時間過短即採行對申請人甚為不利之「漲停價(ROD)」逕行下單執行砍倉之疑慮。…相對人卻在詢價時間過短的情況下即採行對申請人甚為不利之「漲停價(ROD)」逕行下單執行砍倉代為沖銷申請人「201803 TXO 履約價11600」買權6口之部位,實難認相對人於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五、
本文認為期貨商應否代為執行沖銷及執行沖銷之方式係屬二事,如期貨商業依規定依序執行三次一定範圍市價、三次市價、一次漲跌停價之沖銷方式,即難認其履行業務有何疏失。所謂詢價時間過短,屬不明確之概念[4]。尤其當行情波動劇烈時,於最短時間內強制平倉,亦可能有降低交易人損失之有利結果。因此,本文認為針對前述提及的「不合理」現象,本非期貨商或交易人任一方之疏失,期貨市場的零和關係更非存在於交易人與其期貨商間。故只需就市場機制失靈、異常,以及期貨商於何範圍內有補償交易人之必要為論述即可。至於期貨商補償交易人之理由,以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據,似有狗尾續貂之虞。
[4] 0206事件發生後,「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各項議題彙整表已新增:「期貨商應訂定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所使用之委託單種類及委託單順序,其中第一張委託單不得使用市價委託,倘第一張委託單無法成交應進行詢價委託,並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ROD委託單。」謹供參考。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