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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期貨大屠殺的法律檢視

劉彥詮律師 事件簡介 107 年 2 月 5 日美股大跌千點,導致 107 年 2 月 6 日台灣期貨市場開盤後價格即發生大幅劇烈波動。台指期以 10643 點開出,下跌 284 點約 2.6% ,選擇權賣權商品價格較前一日收盤價呈現數十倍、甚或百倍上漲。不料,價格 「 理應 」 下跌的選擇權買權,竟同步發生價格暴漲的情況,甚至有較前一天收盤價上漲超過一萬倍之情形。因選擇權商品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及 「 異常 」 ,許多期貨交易人帳戶於短時間內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風險指標並直接摜破低於與期貨商約定代為沖銷之標準,期貨商於是將交易人帳戶內全部未沖銷部位執行代為沖銷。又因部分期貨交易人帳戶內有賣出買權部位,期貨商需以買進買權方式執行反向沖銷,於是進一步推高買權價格。此導致 「 看對方向 」即作空 的賣出買權交易人蒙受重大損失。因此, 0206 期貨大屠殺事件,正確名稱應為 0206 選擇權大屠殺事件。 交易人主張 認為受害的交易人歸納並提出九大缺失態樣 : ( 1 ) 期貨商未發出追繳通知即逕行砍倉 ;( 2 ) 期貨商有發出追繳通知,卻於一秒內砍倉,未給補繳保證金機會 ;( 3 ) 不論多空都隨便砍倉 ;( 4 ) 有繳保證金的價差單,不論空頭或多頭,一律強制平倉 ;( 5 ) 不需要算入風險指標的 covered call 也砍倉 ;( 6 ) 看空部位,反而被砍到虧損 ;( 7 ) 風險指標亂算 ;( 8 ) 期貨商無法說明計算使用 SPAN 方法 ;( 9 ) 使用期貨商提供的「最佳保證金」計算,保證金還夠仍被平倉 [1] 。由此可以得知期貨交易人關切議題即為高風險帳戶通知、強制平倉相關方式。 高風險帳戶通知 一、 高風險帳戶通知,係指期貨交易人於交易時間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且帳戶中有依期交所規定應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之商品,期貨商應對其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依據「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各項議題彙整表,期貨商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之內容參考範例為 : 「您帳戶權益數已低於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請儘速補足至原始保證金並注意權益數變化,當風險指標達約定代沖銷條件時,本公司將開始執行代沖銷程序。」 [2] 因此,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之主要係為提醒期貨交易人補足保證

存款被盜領要自認倒楣?

劉彥詮律師 問題緣起 經常可以在報章媒體看到某某人提款卡被盜領的消息,因為提款卡幾乎是人人都有擁有及使用的金融工具,類似的新聞總會讓人擔心盜領集團的猖獗,自己會不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遇到類似問題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假設案例 消費者甲於 2014 年 1 月 1 日晚間在台北市街頭逛街時,突然收到 A 銀行連續傳來 4 封簡訊,通知甲在國外連續提領各約新台幣 1 萬元的現金。甲當下很慌張,因為提款卡一直放在身上,怎麼會發生國外領錢的事情。甲立刻打給 A 銀行客服,並辦理掛失止付,及隨即前往派出所備案。嗣後甲前往 A 銀行 B 分行處理此事,櫃台人員表示需要有警察局之報案三聯單方可交由總行處理,於是甲再前往派出所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次日將銀行所需之護照、報案三聯單等資料送至 B 分行, B 分行遂將案件轉由總行處理。總行承辦人來電並告知 A 銀行需跟海外銀行協商,看對方是否願意賠償,此作業程序約 45 個工作天。甲後來接獲 B 分行之來電,表示歹徒是透過海外 C 銀行進行盜領,但 C 銀行認為此事並非它們之疏失,拒絕賠償。 A 銀行表示當時已有開啟安全機制,已盡義務,無法賠償甲損失。甲則認為被盜領當時人在國內且提款卡在身上,相關損失應由 A 銀行承擔,而不是一昧推託國外 C 銀行不願賠償,畢竟款項係於甲向 A 銀行開立的帳戶內被冒領。 案例解析 關於本案,甲及 A 銀行都不爭執的事實包括 : 甲的帳戶被盜領、甲的提款卡在身上、甲的提款卡有開啟國外提款功能、甲提款卡盜領時的密碼正確。 先檢視 A 銀行拒絕賠償甲的理由。 A 銀行的理由為國外提款交易均須持金融卡、個人自己設定之提款密碼及開立國外提款之功能始可提款。 A 銀行交付金融卡及密碼通知書予客戶時,亦提醒客戶熟記使用之密碼,並絕對保密及妥善保管金融卡,以確保存款安全。因磁條跨國提款交易除須檢核磁條資料型式吻合外,尚須輸入密碼檢核,另須交易時間點,存款金額足夠,始可提領。本件交易時之密碼吻合,由於密碼僅甲本人知悉,因此對於未辦理掛失前遭冒用, A 銀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甲已為給付。 乍看之下, A 銀行的說法似乎有其道理。密碼只有甲自己知道、錢也被領走了,要求 A 銀行負責,無異於要銀行吞下這 4 萬元的損失。但反過來說,甲不也

點數換現金之適法性分析

劉彥詮律師 問題緣起          集點可說是台灣的另類全民運動。從早期的集點換 Hello Kitty 磁鐵,到近期的集點換鍋具,總每每引起熱潮,為業者創造話題、帶來業績。當點數的存在形式從貼紙等紙本,進化到電子點數、數位點數,直接儲存在實體卡片或手機 APP 軟體時,點數經濟所形成的生態系日趨複雜、交易範圍及項目亦更加多元。點數常見用途為兌換商品、折抵消費。點數存在形式的進化,擴大取得點數、使用點數的管道,進而透過點數為媒介,強化消費者及店家間的黏著度,並未創造出新用途。然而,點數既然可以向店家兌換商品、折抵消費,是否可以直接用於兌換現金?換言之,店家可否以現金向消費者購回自家發行的點數,甚或向消費者購買其他店家發行的點數?再者,數位經濟、網路雲端等技術興起後,可否於網路上架設點數兌換現金的平台,以現金向消費者兌換自己或其他店家發行的點數? 點數為何物 (一) 首先釐清點數的法律性質。目前常見的點數為信用卡紅利點數。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4 項「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紅利點數之事由及使用範圍,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規定,主管機關公布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0210 號令,該令說明三、五規定:「三、信用卡紅利點數之使用範圍,以下列分類為限:(一)兌換商品。(二)折抵交易時刷卡金額或消費金額。(三)折抵信用卡附加功能使用費,如:機場接送等。(四)折抵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或相關費用。(五)折抵銀行相關業務手續費及利息。(六)兌換里程酬賓、折抵電信費用或公用事業費用或捐款金。(七)移轉予其他持卡人。」、「五、發卡機構提供持卡人將已累積之紅利點數移轉予他人之服務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紅利點數移轉不得作為商業買賣,且移轉對象以同一發卡機構之持卡人為限。(二)發卡機構提供紅利點數移轉服務倘收取手續費,應合理反映作業成本。(三)紅利點數移轉手續費、點數使用期限、移轉次數及移轉數量等各項條件或限制,應充分告知持卡人。」由前揭規定可知,信用卡紅利點數可用於兌換商品或折抵消費,並具備可轉讓性。 (二) 至於非信用卡點數,因係個別店家所發行並提供給符合一定條件之消費者,常見如消費達一定金額,自無前揭關於信用卡紅利點數規定之適用,而應依個別店家關於點數發行及使用之約定辦理。例如實務曾發生店家制定的「紅利點數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