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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TRF爭議

劉彥詮律師 背景簡介 103 年年初人民幣兌美金強勢攀上 6.01 比 1 高峰後,行情開始反轉下跌,並於 103 年 3 月、 104 年 8 月、 104 年 12 月出現明顯貶值現象 [1] 。過去從事美金與人民幣間 TRF 交易、且一面看好人民幣而獲利滿滿的投資人 [2] ,不但發現自己除要承擔每月比價虧損外,還無法從這一紙 TRF 契約脫身,只能選擇繼續每期比價到契約期間屆滿,或者被銀行強制平倉提前出場。霎時間 TRF 商品、銀行、主管機關成為眾矢之的, TRF 投資人集結、串聯,持續透過各種管道發聲及爭取主張,近期更請來名人製播多集 YOUTUBE 影片,點閱人數達 5 萬人次以上 [3] 。沸沸揚揚的 TRF 爭議究竟造成多少損失,有預估金額為 2000 億元 [4] ,更有認為高達 4 兆元 [5] 。依監察院調查, 103 年度購買 TRF 之中小企業為 3,400 餘家,迄 106 年 6 月底已到期契約實現淨損失累計為 732.54 億元 [6] 。縱認此數據尚為保守,然 7 百餘億元的損失,對於金融市場及實體經濟帶來的傷害實難以估算。本文擬簡要分享幾個議題,究竟甚 麼是 TRF 商品? TRF 商品的交易爭議為何?相關機關在處理 TRF 交易爭議的情形為何? TRF 商品 一、 依中央銀行 107 年 4 月 25 日提出於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銀行銷售 TRF 業務檢討, TRF 即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係由數個選擇權組合具有遠期合約效果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依連結風險標的不同,可分為匯率類、利率類、股權類等型態 [7] 。關鍵字為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組合。簡言之, TRF 本質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中的選擇權,為財務管理中再基本不過的金融工具。讓 TRF 商品先成為發大財工具、再轉變成洪水猛獸的,在於 「組合」此一性質 。 TRF 商品因為組合了複數選擇權,因此在同一 TRF 商品契約中,會產生多期比價的強制效果。比價期數多寡依投資人與銀行間之個別約定而定,實務上 3 期至 30 期均屬常見。強制是指除非發生 TRF 契約約定之提前出場事件,否則銀行跟投資人均必需比到好、比到滿,投資人或銀行不得就其中特定之選擇